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7〕27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市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批复》(苏政复〔2017〕45号)的要求,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7〕342号),我市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特此通告。
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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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