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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政策法规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某外资企业进行税收备案审核时发现,该企业在报销外籍员工部分费用时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免税规定,私自对该部分费用作了免税处理。经核实,该企业在2017年报销外籍员工住房补贴时,除了将规定的房租费用进行免税申报外,还将不可免税的家具购置费一并列入免税范围。此外,该企业还将外籍员工家属的探亲机票费也列入报销范畴进行免税申报。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详细的税法讲解,辅导纳税人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在申报缴纳或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明确外籍个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在报销外籍员工住房补贴和探亲费时,只有房租费和其本人探亲机票费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而房租费以外的家具购置费及家属探亲机票费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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